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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将担重任 国务院再出八项措施

 国务院:优化中小板创业板制度安排
  继上月“金十条”出台和全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后,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意见》延续了近期的政策指向和会议精神,要求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全力支持小微企业良性发展。在大力拓展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方面,《意见》提出,要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市场的制度安排,并适当放宽创业板市场对创新型、成长型企业的财务准入标准,尽快启动上市小微企业再融资。
  《意见》明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将分别牵头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八方面工作:确保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和增量“两个不低于”的目标;加快丰富和创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式;着力强化对小微企业的增信服务和信息服务;积极发展小型金融机构;大力拓展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加大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支持力度;全面营造良好的小微金融发展环境。
  在主要由证监会负责牵头的大力拓展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方面,《意见》指出,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是解决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比例过低、渠道过窄的必由之路。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市场的制度安排,完善发行、定价、并购重组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适当放宽创业板市场对创新型、成长型企业的财务准入标准,尽快启动上市小微企业再融资。建立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增加适合小微企业的融资品种。
  进一步扩大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逐步扩大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发行规模,在创业板、新三板、公司债、私募债等市场建立服务小微企业的小额、快速、灵活的融资机制。
  《意见》还要求,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基础上,将区域性股权市场纳入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促进小微企业改制、挂牌、定向转让股份和融资,支持证券公司通过区域性股权市场为小微企业提供挂牌公司推荐、股权代理买卖等服务。
  《意见》还提出,进一步建立健全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制度,适时出台定向发行、并购重组等具体规定,支持小微企业股本融资、股份转让、资产重组等活动。探索发展并购投资基金,积极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小微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等发行企业债券,专项用于投资小微企业,促进创新型、创业型小微企业融资发展。(.证.券.时.报)
支持小微企业融资 国务院再出台八项措施
  昨日(8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于8日下发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八项措施全力支持小微企业良性发展。
  中国银行首席经济学家曹远征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此次(指导意见)最关注的是扩大对小微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会为小微企业增加多层次的融资渠道。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意见提到,“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基础上,将区域性股权市场纳入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这被视为监管部门对地方股交所、区域性股交所的监管定调。
  八项意见力挺小微企业
  《意见》提出的八项指导意见具体包括:一是确保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和增量“两个不低于”的目标;二是加快丰富和创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式;三是着力强化对小微企业的信息服务;四是积极发展小型金融机构;五是大力拓展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六是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七是加大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支持力度;八是全面营造良好的小微金融发展环境。
  曹远征认为,“支持小微企业需要多方面的配合,包括社会、金融机构、政府营造一个环境。现在小微企业融资是零散的、碎片的,如何形成一个体系对小微企业形成支撑,环境的变好无论是股本融资还是债务融资都相对容易,从而降低成本。”他还指出,“为了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就必须要有一个担保体系,以使信贷资金能顺畅地到达小微企业。”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曾指出,小微企业融资难的核心,是信息不对称。
  而此次国务院就 “着力强化对小微企业的增信服务和信息服务”提出指导意见—积极搭建小微企业综合信息共享平台,整合信息资源。加快建立小微企业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注重用好人才、技术等“软信息”,建立针对小微企业的信用评审机制。
  大力拓展直接融资渠道
  曹远征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指导意见)最关注的是扩大对小微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小微企业之所以融资难,是由于没有资本无法负债,因此增加资本是最重要的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会为小微企业增加多层次的融资渠道。在负债方面要有专门支持小微企业的负债业务的品种和金融机构。”
  对此,在“大力拓展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的指导意见中,国务院强调,“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是解决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比例过低、渠道过窄的必由之路。”
  《意见》指出,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市场的制度安排,完善发行、定价、并购重组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适当放宽创业板市场对创新型、成长型企业的财务准入标准,尽快启动上市小微企业再融资。建立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称“新三板”),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增加适合小微企业的融资品种。
  进一步扩大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逐步扩大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发行规模,在创业板、新三板、公司债、私募债等市场建立服务小微企业的小额、快速、灵活的融资机制。
  专家建议证监会监管“四板”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意见提到,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基础上,将区域性股权市场纳入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促进小微企业改制、挂牌、定向转让股份和融资,支持证券公司通过区域性股权市场为小微企业提供挂牌公司推荐、股权代理买卖等服务。
  据了解,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也称“四板”)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关于“四板”的法规主要是《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简称国务院38号文)以及证监会下发的《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
  国务院38号文对于四板市场的基本交易规则等做出某些禁止性规定。而关于场外市场的发展缺少统一规划,使得“四板”市场的发展面临很大的困惑。如何对其监管,一直是争议颇多的问题。
  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吴国鼎认为,“关于对”四板“的监管,可以实行证监会统一监管体制下的以地方监管为主的多元监管体制。而现在证监会对于”四板“市场几乎没有监管”。
  他表示,虽然国家成立了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进行验收,对于达到验收标准的给予通过,但是这种验收标准仅是限定“四板”市场不能做什么。至于四板市场具体的运行标准和准则,则没用统一规定,况且还有些省份“四板”市场没有经过验收,但是仍然在运行,这都使各地“四板”市场的发展很不统一。“如果不进行规范,就容易造成各地资本市场的分割,甚至有发展无序,重蹈覆辙的可能。因此由证监会在宏观上实行统一监管很有必要”。(.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