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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改革再祭重拳 大幅超募须重审 证监会释疑

        证监会:优先审核西部地区企业IPO申请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30日表示,将在IPO审核中优先审核西部地区企业,均衡安排沪深交易所拟上市企业审核进度。证监会同日发布的《关于新股发行定价相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行业市盈率比较口径为发行人所属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滚动市盈率。发行市盈率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公司,存在募集资金量大幅超过募投项目拟以本次募集资金投入的资金需要量等三种情形的,需要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
  该负责人介绍,新股发行改革中,有关存量发行等配套措施将于近期公布。发行人作为IPO财务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确保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据介绍,西部地区为国家规定的12省市区,此外,湖南湘西、湖北恩施和吉林延边地区企业比照西部地区执行。
  优先审核西部企业IPO申请 均衡安排沪深两所审核进度
  该负责人表示,证监会拟调整IPO企业审核安排,缓解排队时间过长问题。按照现行做法,首次公开发行企业审核工作,实行全部申报企业统一排队,根据企业申报材料完备情况,对于具备条件、进入后续审核环节的企业,依照顺序安排审核进度计划。实施新的审核工作机制后,西部企业优先审核,均衡安排沪深交易所拟上市企业审核进度。
  该负责人介绍,2011年度,证监会共支持西部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达780.68亿元。其中,核准18家西部企业分别在主板、创业板市场首发上市,募集资金为154.97亿元;核准49家西部地区上市公司再融资申请,总募集资金为625.7亿元,其中16家上市公司通过发行公司债券融资215.2亿元。
  从占比角度来看,2011年,全社会IPO总额为2824.65亿元,西部地区企业首发上市融资额占全社会IPO融资总额的5.48%。目前拟在主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中,西部企业有66家,占9.66%,与中东部地区相比仍有较大差距。此外,沪深两市申报企业也存在不均衡现象,319家拟在主板上市的在审企业中,拟在沪深两市上市的企业分别为92家、227家。
  该负责人表示,证监会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近年来,证监会稳步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积极支持民营企业的发展,在全部上市企业中,民营企业占比超过50%。
  其中,主板上市公司中,民企占30.06%,中小企业板中,民营企业占76.18%。创业板的上市公司中,民营企业占95.92%。
  明确行业市盈率比较口径 大幅超募将重上发审会
  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和创业板发行监管部日前向各保荐机构下发了《关于新股发行定价相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了行业市盈率比较口径,要求发行人在进行行业市盈率比较分析时,应选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按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指引进行分类的行业市盈率,具体应选择发行人所属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滚动市盈率进行比较。在发行人计算发行市盈率时,可采用两套计算方法:按发行人经审计的最近会计年度经营业绩计算;或按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基准日前12个月的经营业绩计算。按后者计算的,需由申报会计师出具审阅意见。
  《通知》规定,发行人、保荐机构需对发行定价合理性及风险性因素进行深入分析和披露。发行人根据询价结果拟定的发行价格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发行人需召开董事会对发行定价进行讨论确认,分析并披露定价的风险性因素及其相关影响,主承销商需对发行定价的合理性以及风险因素进行分析披露。
  《通知》明确了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的会后重大事项情形。发行市盈率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公司,如果存在如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发行监管部门将按会后重大事项的监管规定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一是发行人按确定的发行价计算的募集资金量大幅超过募投项目拟以本次募集资金投入的资金需要量,导致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需要补充披露相关情况并分析揭示风险,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二是发行人按确定的发行价计算的募集资金量大幅超过按预估发行价计算的募集资金量,导致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需要补充披露募集资金相关情况并分析揭示风险,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三是发行人存在《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中规定的需要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的事项。
  《通知》规定,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原则上发行人需补充盈利预测并重新询价;发行人申报时已提供盈利预测报告,但对定价的合理性解释不充分的,同样需要重新询价。
  发行人为信披第一责任人 须确保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证监会30日公布的《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提出,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依法承担财务报告的会计责任、财务信息披露的披露责任,确保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意见》针对当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和保荐机构提出九个方面的工作要求,主要包括:发行人应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和效果;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确保披露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相关中介机构应关注发行人申报期内的盈利增长情况和异常交易,防范利润操纵;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关联方认定,充分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发行人应结合经济交易的实际情况,谨慎、合理地进行收入确认和毛利率分析,相关中介机构应关注收入确认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毛利率分析的合理性;相关中介机构应对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进行核查;发行人应完善存货盘点制度,相关中介机构应关注存货的真实性和存货跌价准备是否充分计提;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充分关注现金收付交易对发行人会计核算基础的不利影响;相关中介机构应保持对财务异常信息的敏感度,防范利润操纵。
  该负责人表示,证券监管部门将建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相关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并纳入统一监管体系,形成监管合力,还将根据各相关中介机构不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分别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构成违法违规的,证监会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中.国.证.券.报)